2025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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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工作条例
来源: 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            时间:2024-12-20            打印本页

(2024年12月1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为:China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Association, Civil Air Defense & Underground Space Branch)。

第二条 本分会由全国从事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制造、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人防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人防科学技术研究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各人民防空(民防)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本分会接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和军队有关人防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政府和企(事)业间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体会员,充分依靠会员,精心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人防行业科学稳定、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国标图集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发展的现状、动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国家人民防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完善我国人民防空理论,促进本行业科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受国家人民防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了解掌握人民防空业务领域建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人民防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总结、交流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先进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和开展有关主题论坛、学术研讨、信息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与本分会业务相关的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与本分会业务相关的评先评优活动。

(四)深入开展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积极促进人民防空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团体标准规范制订和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人民防空科技成果和团体标准的实际应用,努力提高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效益。

(五)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授权,承担“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优秀人防工程设计奖)评优初评工作;组织开展人防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六)建立健全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推进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自律及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开展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资产财务管理、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能素质。

(八)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企业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营造企业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构建和谐企业。

(九)宣传国防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普及人民防空基础知识教育,编辑出版人防基本知识读本和刊物。

(十)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积极发展同国际民防组织的信息与技术交流,协调组织开展国际民防交流考察活动,拓展国际视野。

(十一)承担国家人防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委托的其他业务工作。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本分会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授权发展会员单位,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具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员资格。凡承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下列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经自愿申请,由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具有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员资格、权力和义务。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科研等单位;

(二)参与工程勘察设计、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的有关军、地科研院所(校)及有关企(事)业等单位;

(三)各级和各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成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人防(民防)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业绩说明文件。

(二)经本分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通过;

(四)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获得本分会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及合作发展的优先权;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努力完成本分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费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分会工作,及时向本分会反映行业建设发展情况,提供有关经验、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决定,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审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有严重违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及本工作条例行为的;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执业资质、营业执照半年以上等处罚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

第十四条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重新申请恢复会员资格时,欠会费的单位应一次性补交补齐所欠会费;因其它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应重新申请入会,按第三章第九条受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讨论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目标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分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延长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决议相关议案,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其他方式的,须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经本分会理事会或者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案,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应当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应由提案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1名分会其它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条例、分会终止提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分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负责人;

(二)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所在单位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人防建设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资质证书,或为在本分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社会知名度较高、科研实力较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为突出的单位,或为工程勘察设计、各级人防(民防)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四)理事所在单位即为分会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

(二)理事会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届中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待本分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时进行表决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遵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制定分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所在单位同时丧失理事单位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出议案,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应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须由提案召集人推举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或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所在单位同时丧失常务理事单位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即为分会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人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二)罢免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出议案,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须由提案召集人推举分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可不经过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人防和地下空间业务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人防行业情况,在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超龄任职需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同意;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工作特别需要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同意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四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本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管理本分会的财务资产和经费使用;

(四)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授权常务副会长工作权限,决定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常务副会长按照会长授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副会长、秘书长按分工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本分会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三)组织拟订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交本分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长可适时组织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安排部署有关问题,会长工作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人防办公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行业的重大会议精神、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分析行业发展的宏观趋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研究并提出本分会发展的宏观思路和建议;

(四)根据会长建议,决定各副会长在任期内的分工职责或牵头负责专项业务专班工作;

(五)审议通过本分会有关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管理使用情况报告、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草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会员入会资格,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备案审批;

(七)临时性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负责人提出议案,应当召开临时会长会议。临时会长会议会长不能主持的,须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分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分会可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本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驻会工作人员可向社会招聘或由会员单位人员兼任。

第五十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分会各项工作活动的筹划和实施;

(二)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本分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成立专项业务工作专班,并制定工作方案,经会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国家人防办公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严格执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建立健全档案、文件资料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分会秘书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工作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由分会秘书长组织与接管人员交接,并办清交接签名等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分会内部发生矛盾时,应通过民主协商解决,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及有关单位的资助和会员单位的赞助费;

(三)政府与军队有关部门委托工作任务经费拨款和采购服务费;

(四)在分会业务范围内开展行业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分会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授权,按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费标准代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收取会费,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开具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五十六条 受国家人防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委托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分会的财务纳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本分会的所有收入全部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财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分会重大资产配置和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关规定,属于本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分会换届应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财务审核。

第七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预审后,经本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审核批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分会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解散、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人防业务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4年12月1日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自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人防业务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杨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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